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动“办税通”发票功能的通知
(鞍地税发[2009年]43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根据省局《关于“办税通”发票功能应用推广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295号)、《关于启动“办税通”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83号)文件规定,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启动“办税通”发票功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版本说明
“办税通”标准版:包含企业基础信息、综合申报、明细申报、发票管理、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建筑业项目管理、系统管理;
“办税通”专业版:只有发票管理功能。
二、使用范围
1、原使用互联网开具发票系统的自开票纳税人;
2、原使用单机版辽宁省地方税务发票系统的自开票纳税人;
3、其他符合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
4、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自开票纳税人及房地产企业必须安装 “办税通” 标准版;
5、其他行业自开票纳税人以自愿为原则,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安装“办税通” 标准版或“办税通” 专业版。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开具发票,全部由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三、时间安排
1、2009年9月15日前,原使用互联网开具发票系统和单机版辽宁省地方税务发票系统的自开票纳税人(含部分房地产企业)启动“办税通” 发票功能。
2、2009年9月16日至2009年10月31日,房地产企业启动“办税通” 发票功能。
3、自2009年11月1日起,互联网开具发票系统和单机版辽宁省地方税务发票系统停止使用。
4、各分局具体时间安排见附表1
四、数据备份
原使用单机版辽宁省地方税务发票系统的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备份数据后方可启动“办税通” 发票功能,不备份数据及丢失数据的暂不启动“办税通” 发票功能。
五、发票缴销管理
1、使用互联网开具发票系统和单机版辽宁省地方税务发票系统的自开票纳税人,剩余的空白发票一律缴销,对未办理剩余空白发票缴销的,一律不得启动“办税通” 发票功能,不得出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