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指定专人管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七条 申请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
(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三)项目建设规划图;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申请契税减免申报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
(二)购买房屋或承受土地的立项批文、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买存量房或承受转让土地需提供原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及价格评估报告复印件;
(四)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城镇职工首次购买公有住房需提供政府房改部门批准的证明资料;
(六)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证明;
(七)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改制重组申请契税减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
(二)企业改组改制的方案或相关文件;
(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改组改制方案的文件;
(四)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土地、房屋部分);
(五)原企业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企业土地若属划拨用地,需提供政府出让其用地补缴契税的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新设公司的公司章程和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八)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当日内将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