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一年度规模保费收入超过1亿元(含1亿元);
2、上一年度保险中介渠道规模保费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
3、根据监管需要,我局认为应当实行保险中介业务专业经营的。
(二)根据深圳地区保险市场和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保险中介业务专业经营采取分两步走、逐步到位的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公司一步到位。
第一步,符合保险中介业务专业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最晚于2012年3月31日前在支公司、营业部以下设立专业经营中介业务的展业团队,该展业团队不得经营直接业务,其他展业团队不得经营中介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对专业经营中介业务展业团队的展业费用、赔付成本、业绩考核等指标进行单独核算,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中介业务专业经营、单独核算的有关情况和报表报我局审核。
第二步,符合保险中介业务专业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最晚于2012年12月31日前设立由总公司或分公司直接管理考核的专门经营中介业务的经营单位,该经营单位不得经营直接业务,其他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中介业务(按单一险种设立的非车险业务经营部门的经纪业务除外)。其中,上一年度保险专业中介、保险兼业代理渠道规模保费收入均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专业中介以及兼业代理的类别,分别设立保险中介业务专业经营单位。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中介业务专业经营改革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现场验收。经验收达标后的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半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中介业务专业经营、单独核算的有关情况和报表报我局。
(三)各保险公司只能由唯一的保险业务经营单位与同一家中介机构建立业务联系(银邮类兼业代理除外)。
(四)我局将把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专业经营进展情况与我局分类监管制度有机结合。对于提前实行保险中介业务专业经营的保险公司,将在监管政策上予以倾斜和鼓励。对于未能按规定时间实行保险中介业务专业经营的保险公司,我局将责令整改并采取必要监管措施。
四、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尽快制定保险中介业务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落实方案,落实方案应当包含中介业务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时间表、责任人、组织机构及人员的调整和安排、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及解决办法、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保险中介业务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具体落实方案的有关内容与总公司进行沟通,并于2011年12月16日前将经总公司同意的实施方案报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