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圳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实行专业经营、集中管理的通知
(深保监发〔2011〕94号)
市各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保监会《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及我局《
关于开展深圳保险中介市场综合治理的通知》(深保监发〔2011〕9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在深圳保险业建立中介业务集中管理、专业经营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专业代理、经纪、兼业代理等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和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保险中介业务集中管理。
(一)上一年度保险中介渠道规模保费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中介业务管理部门,专门负责保险中介的资质审核、佣金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合作协议的签订、变更和管理、系统代码的发放、保险中介信息的设置和更新、对保险中介的分类管理评价、管理培训和监督检查等职责。上一年度保险中介渠道规模保费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保险公司可以不设立专门的中介业务管理部门,但应当设立专职的中介业务管理岗履行上述职责。上述职责不得由经营单位履行。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机构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原则合理配备管理部门人员,保证其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部门或管理岗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审查,并出具年度评估报告。年度评估报告至少应当包含对合作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查、中介业务真实性的审查等内容。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存档备查并于当年3月10日前上报我局。
三、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直接业务与中介业务相分离的原则逐步实现保险中介业务专业经营。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进行保险中介业务专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