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投产项目运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地点、项目法人、项目建设规模、机组配置、年发电利用小时数、年消耗生物质量、燃料供应价格与收集半径以及企业经营情况。
--已核准项目建设情况。项目核准时间、开工时间、建设进度;如果尚未开工,应说明原因。
--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应有以下内容:项目所在地60公里范围内资源调查评估报告,生物质资源其他利用方式及综合利用情况,包括资源收集、运输、储存体系及相关技术要求与管理制度在内的燃料供应保障方案,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林业)部门出具的生物质资源利用的意见、项目所在地政府出具的排他性燃料供应承诺文件,项目建设规模和发电机组配置,生物质锅炉技术特性,年消耗生物质量及燃料成本预测、经济收集半径、电价补贴与项目收益测算,项目技术方案以及项目业主情况;
对已纳入国家能源局批复的年度核准项目建设计划的农林生物质发电直燃项目,未及时办理核准手续和开工建设的,省发改委下一年度将不受理该项目单位新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核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能源局审核同意的年度核准项目建设计划,省发改委按照项目核准条件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办理项目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报所在地县级发改部门,由县级发改委部门按省政府批准的经济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省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编制,并附有以下文件:
(一)省发改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技术审查意见;
(三)省级节能管理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四)省级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五)省级水利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文件;
(六)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七)省级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系统意见;
(八)具有相应权限的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融资文件;
(九)法人资本金落实证明文件;
(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省发改委可根据需要对被核准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或审查。。
第十七条 生物质发电项目须经过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后二年内不开工建设的,核准文件自动废止,省发改委将不再将该项目开发权授予该项目业主。
第五章 竣工验收与运行监督
第十八条 省发改委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协调和督促电网企业完成电网接入配套设施建设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项目单位完成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配套电力送出设施,办理好各专项验收,待电网企业建成电力送出配套电网设施后,制定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各市州发改委组织验收,报省发改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