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电网企业依据省发改委出具的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批复文件,落实生物质电厂配套电力送出工程。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资源调查、燃料供应保障方案制定、实施方案、项目业主资格认定、建设条件论证等可行性研究工作和项目核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条 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应已列入《湖南省生物质发电规划》,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应两两相距60公里以上。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在开展前期工作以前,应与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签订生物质发电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按以下程序申请开展前期工作:
(一)为便于项目办理土地预审、环评、水土保持、安全预评价、电网接入、节能审查等审批手续,项目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发改部门申请开展前期工作,县级发改委部门按省政府批准的经济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省发改委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申请报告应随文附送以下材料:
1、生物质资源评估报告、燃料供应保障方案。
2、项目业主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投融资能力、主营业务、生物质能利用业绩等。
3、项目业主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合作开发协议。
(二)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能源[2010]1803号《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和《湖南省生物质发电规划》及本办法规定,省发改委审核项目申请材料,批复是否同意开展前期工作。
(三)时效管理。省发改委正式批准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后,二年内未达到核准条件的,文件自动失效,项目业主需重新按程序申请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年度核准项目建设计划
1、已获得省发改委批复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基本具备核准条件的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项目业主应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发改部门提出年度核准项目建设计划申请,县级发改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经济管理权限逐级向省发改委提出年度核准项目建设计划申请报告,省发改委统筹汇总后上报国家能源局审核。
2、申请年度核准项目计划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