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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开展风险提示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开展风险提示工作的通知
(深保监发〔2012〕44号)


市各人身保险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风险提示工作,推行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制度,有效防范销售误导,切实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保监局制定了《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风险提示工作的组织实施, 建立和完善好风险提示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控,做好内部各部门及所属代理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确保风险提示制度执行顺畅。

  二、各保险公司应将《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书》纳入单证统一管理,明确要求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向投保人提供并讲解说明,确保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之前签字确认。各保险公司须对《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书》和投保单上的投保人签字进行审查核对,确保投保人签字真实有效,同时将其作为重要承保资料归档管理。

  三、各保险公司应在本公司的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公示、张贴《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书》,并告知投保人《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书》中所规定的相关内容。

  四、各保险公司应对照《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书》修改和完善投保单有关内容,将自动续保、自动垫交和效力恢复等条款内容在投保单上明确说明,供投保人选择。

  五、《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书》适用于各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其中电销渠道应按照《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书》的内容对销售话术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将修改后的销售话术向深圳保监局报备。

  六、深圳保监局将加强对风险提示工作的监管,对于执行不力的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督促各相关单位认真执行风险提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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