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决策,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防止在行政决策或者规范性文件中出现违反
《行政强制法》的行为和内容。
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权的部门要严格执行
《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保证把
《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依法不具有行政强制权的部门要遵守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防止出现越权强制等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从行政管理实际需要出发,
《行政强制法》直接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执行的情况。各级行政机关要准确把握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问题的立法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正确运用
《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前要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
六、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
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规定,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与监督,防止违法设定、规定行政强制。要按照《通知》《意见》要求尽快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七、以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