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基金其他股东可优先认购市引导基金参股的股权。在参股基金成立后三年内,转让价格可按照市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在参股基金成立后三到五年内,转让价格可按照市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参股基金成立超过五年后,或非股东资本要认购市引导基金参股股权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基金其他股东购买市引导基金参股股权后,将不再享受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激励政策。
第十九条 对参股基金因投资于荆州市内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生的亏损,由市政府给予投资亏损额30%,单笔最高200万元,累计最高800万元的补偿。
第二十条 年薪10万元以上的基金管理团队成员,其在荆州市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政府全额奖励给缴纳人。
第五章 引导基金退出
第二十一条 参股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二条 市引导基金跟进投资获得的企业股权,可跟随参股基金同时退出,也可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条件提前退出。
第二十三条 市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投资项目(含参股基金和跟进投资企业)的退出方案,并报理事会办公室备案。其中,参股基金的退出方案需经理事会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参股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市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参股基金未完成一笔投资业务的;
(三)参股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