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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财政扶持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地财政全额奖励,后三年按60%奖励。

  (二)股权投资类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地财政全额奖励,后三年按60%奖励。

  (三)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时形成的所得税,按地方分享的65%给予奖励。

  (四)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上市,所持股份须在本市证券机构托管,减持股份时实现的所得税按地方分享部分的65%给予奖励。(辖外股权投资类企业可比照执行)

  (五)给予股权投资类企业一次性落户开办奖励:募集资金规模达到人民币1亿元的,奖励资金10万元,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资金10万元。奖励资金发放时须约定,受奖企业在存续期内不得迁离荆州,如违反约定,将承担所获奖励2倍以上的金额的违约责任。以上奖励以其在本市投资的第一笔资金到位时,根据实际到位资金核定奖励资金。

  (六)股权投资类企业未享受以上一次性落户开办奖励,存续期内愿租用政府安排的办公用房,可享受免租金优惠政策。

  (七)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第一年到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存续期余年按50%奖励,用于高管深造、培训、购房。非高管人员对本市辖企业上市作出特殊重大贡献的,在所投资企业上市当年按个人所得税额实行等额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年薪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全额奖励缴纳人。

  (八)在财政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六、产业链接

  (一)符合适用对象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免费分享政府上市后备企业数据信息,相关部门定期将合适的企业或项目优先推荐给股权投资类企业。对股权投资的辖内企业,优先列入到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相关部门对被投资企业给予政府资源支持,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其在有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二)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在荆州依法投资或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直接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视作股权投资类企业。支持银行机构在荆州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合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投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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