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全面建立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每年每个村村级正常运转经费不少于5万元。对于村级收入达不到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最低标准的集体经济薄弱村,不足部分主要由县级财政补助解决,地方财政要及时做好预算安排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和辞职承诺
第三十八条 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社员)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谁发展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违反党员发展程序,未坚持发展党员标准,影响发展党员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对于乡镇党委、村党组织或相关责任人出现责任过错的,分别由县级组织部门和乡镇党委负责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取消该党组织当年党建工作各项先进评选资格。连续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村,村党组织及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先进,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实行村干部辞职承诺制度。村干部出现其签订的《辞职承诺书》所列辞职情形,以及严重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由乡镇调查属实后,启动村干部辞职承诺工作程序。由乡镇指导召开村务联席会议通报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并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辞职正式生效。对于长期外出且难以履行职责的村干部,经责令整改无效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按辞职承诺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村级组织班子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其他事项的责任追究。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集体重大损失的,以个人名义私存、截留、挪用和坐支村级集体收入等,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乡镇党委、政府监督落实,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