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等村级组织班子的自身建设。
第三十一条 开展创先争优,落实创业承诺。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培养新型农民、带领群众致富、维护农村稳定目标,深入开展“推动发展强堡垒,服务农村当先锋”行动。认真抓好创业承诺事项的落实,村级组织班子成员和广大党员要带头创先进、争优秀、建新功,带头创业致富,带头美化人居环境,带头弘扬优秀农村传统文化,积极为新农村建设作贡献。
第三十二条 加强村干部教育培训。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县或县以上的集中培训,村其他干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乡镇组织的岗位轮训,村级后备干部每年应参加一次由乡镇组织的集中培训。根据农村工作实际,加强对其他村级组织成员、村民(社员)代表的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加强村干部日常管理。规范村干部行为,积极引导村干部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建立村干部坐班、值班或轮班制度,全天候为村民群众开展服务。建立村干部请销假制度,村党组织书记临时外出,应向乡镇党委口头请假;较长时间外出,应书面向乡镇党委请假。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外出,应向村党组织书记请假。其他村干部也要建立请销假制度。村级班子成员出缺后,由各村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补选。
第三十四条 开展双述双评[1]活动。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每年要向乡镇党委、本村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述职述廉,并与村级组织班子其他成员一起接受本村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社员(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在乡镇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
第三十五条 实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以及村集体(控股)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的,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对他们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明确应负的经济责任。对群众关注的建设工程、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需要审计的其他重大事项要实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六条 落实村干部工作报酬或误工补贴。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村干部的报酬和误工补贴,其中: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农村劳动力年平均收入的标准,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解决。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按不低于当地村两委主要干部基本报酬的 70%,由各级财政和村集体经济共同予以保障,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村干部的报酬,要按照其所承担的工作职责、付出的工作时间、取得的工作实绩,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一般由村集体经济负担,按照实误实记方式领取误工补贴。对正常离任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要根据其任职年限和贡献,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所需的资金通过地方各级财政补助、村级集体经济等多种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