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规范村经济合同管理。村级各类公益事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村的各类承包经营或租赁项目,主要包括村集体土地、房屋、林地、渔塘和其他村集体固定资产有偿承包租赁等,都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签订经济合同,须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由村经济合作社履行法律手续,并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规范印章管理。村党组织的印章由组织委员管理(只设书记不设支委会的由书记保管),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由村文书(报账员、出纳)管理,村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统一由乡镇会计代理机构管理,法人章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以外的指定成员保管,其他任何人不得管理印章。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在届内被罢免的,印章由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代为保管,并在补选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交还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的使用,严格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逐项登记用印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
第四章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九条 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构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村民自治为基础、各类组织协同推进、村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农村社会管理工作格局。
第二十条 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1]。以家庭为单元,把行政村划分成若干管理网格,充分整合社会公共服务资源,组建好网格服务团队,为网格内村民提供各项服务。总结运用片组户联系[1]、党建进组、服务入户[1]等经验,切实发挥网格服务团队在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村综治、治保、调解组织,完善基层综治、维稳和平安建设体制机制,壮大基层群防群治、维护稳定工作力量,有效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社会治安防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和禁毒等各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第二十二条 推进农村社区服务组织建设。探索建立社区共建理事会、和谐促进会等新型社区治理组织,畅通农村社区内不同群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渠道。发展各类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民增收。积极培育志愿者、法律援助、养老助残、帮扶互助、计划生育、文体教育、环境保护等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形成新农村建设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