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
第十四条 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村级财务支出实行联审联签,按照先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后村党组织书记的顺序审签。数额较小的村级日常经费的支出,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审签;数额较大的经费支出,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集体审核同意后再进行联审联签;数额巨大的经费使用和支出,还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决定,会议审核同意后再进行联审联签。财务支出事项,应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未按规定程序决定、擅自审批和列支的,村级财务委托代理部门应不予受理。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必须及时按规定上交入帐,做到应收尽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个人名义私存,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和坐支。
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求各村意见后提出,报县级农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明确。
第十五条 规范村集体资产管理。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宅基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村集体资金对外投资经营,集体资产拍卖、转让或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租赁经营等,须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方案,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集体一律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和出借资金。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和承包租赁,应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实行公开招标,结果公开。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资产、建设村集体工程重大项目等,均为无效;工程建设和项目的,相关部门不得立项。
第十六条 规范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管理。村办公设施、道路、桥梁、自来水、农业设施和其他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建设,以及较大工程项目的维修,应实行公开招标承包。建设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工程建设合同。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的投标、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