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六条 村级重大事务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村级重大事务主要包括:
(一)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修订;
(三)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经济项目、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级收益分配,股份合作制改革和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
(四)兴修道路、桥梁、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五)村集体土地、房屋、林地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七)领取村干部工作报酬和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
(八)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村级一般性事务,由村务联席会议共同商议决定,必要时可扩大到党员、村级其他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讨论决定。对于村级重大事务,应借鉴“五议两公开”的做法,按照“五步法”的基本要求进行民主决策。
(一)民主提案。村级组织、本村村民均可围绕事关农村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书面或口头提出提案。提案工作由村党组织负责统一受理,并对提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对于牵涉面广或者需报批方可实施的项目,还需上报乡镇党委进行审核。
(二)民主议案。对于经审核通过的提案,召开村务联席会议进行商议,拟订表决初步方案,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并通过民主恳谈等方式,广泛征求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表决方案。
(三)民主表决。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表决方案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对涉及村集体经济事项的,召开社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审议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会议。
(四)公开承诺。经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形成书面决议,并通过村务公开栏和其它公开方式进行公告。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要对表决通过的事项作出公开承诺,并制订实施方案,明确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五)民主监督。决议事项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实施,实施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社员)公开,接受村民(社员)监督、质询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