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台市委办〔2012〕61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新修订的《台州市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3日
台州市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不断增强村级班子的整体功能,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体制
第一条 村级组织主要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含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同)及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
第二条 村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要求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村级组织依法行使职权。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