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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三)待遇调整。根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基金监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和发放进行监控和检查,定期向社会披露基金筹集情况和支付情况,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辖区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经办管理服务

  (一)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经办管理。各县(市、区)现有农保经办机构更名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各地要按照省编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全省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发〔2010〕3号)文件精神,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充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设立按鄂编发〔2010〕3号文件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按现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乡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做好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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