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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各试点县(市、区)负担不低于10元。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可适当给予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地方政府确定。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中,农村人口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财政部门征收,城镇人口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

  四、建立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一)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负担。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3、丧葬补助费。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原则上按本人13个月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负担。

  (二)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积极引导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城镇居民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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