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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荆政规〔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我市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认真做好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使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本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完善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任务目标。已纳入全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从2011年7月起,按要求启动实施,其他未列入全国试点的县(区)可自行开展试点。至2012年底全市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及对象

  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共分14类,具体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2000元,参保人可根据个人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选择缴费档次和标准,多缴多得。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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