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违规建设的加油站(点),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取缔。
(二)对证照不全、证照过期的加油站(点),一律责令其停业进行限期整改。对未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以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符合规划要求、非法占用土地经营的无证无照加油站(点),要坚决予以取缔,确保加油站(点)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运营合法。
(三)对非法仓储点和流动加油车,要依法依规全部予以取缔、关闭。
(四)对私自购进非标油品并在市场上销售的,要严厉打击,确保市场油品规范销售。
(五)对违反《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35号令)的,由质监部门予以严肃查处,确保加油站(点)计量准确、精度可靠。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停业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周边建筑物与加油站储油罐、通气管、加油机的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站,要通过阻隔防爆技术改造或加装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改造,确保整改合格率达到100%;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安监部门要坚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及其他非法经营企业的,要严厉打击;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八)对加油站(点)已不再具备《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
八条中规定的相应条件或未参加、未通过年检或限期整改后年检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五、行动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县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6月29日至7月20日)。县政府组织县商务、工商、安监、质监、公安、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全县成品油市场开展拉网式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各类非法经营活动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