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对违反教育收费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05年12月19日印发的《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幼儿园名称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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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学许可
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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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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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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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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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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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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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园规模
(在园幼儿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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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招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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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园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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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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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育员
(含职工)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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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舍
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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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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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计收单位
| 执行时间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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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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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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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收费
| 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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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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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费
| 生活用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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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
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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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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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
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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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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