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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第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后两年内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视同公办幼儿园管理。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及其证明;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情况: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

  (三)申请备案的具体项目及标准,并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表);

  (四)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

  第十八条 寒、暑假期间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第十九条 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第二十条 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使用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使用税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退费按月计算。因幼儿自行退(转)园,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幼儿园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退还相关费用;因幼儿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幼儿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二十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及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用品、图书设备购置、房屋修缮、固定资产折旧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应当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

  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收费按照收费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本地区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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