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2]2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要求,修订了《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 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时)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幼儿园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同级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服务性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考虑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
第十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三)幼儿活动及学习费用;
(四)公务费用、业务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修缮费用;
(五)其他正常办园费用。
前款成本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
第十一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意见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办园成本核算及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