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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鞍地税发[2009]72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问题

  (一)开发项目属于非经济适用房的,计税毛利率为17%;

  (二)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8%。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有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又有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必须分别核算,否则一律按照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中的办公楼、商业网点、车库等,适用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

  二、关于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税前扣除问题

  (一)开发产品完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企业缴纳的上述税金不应计入其当期损益核算,应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以前年度按照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已经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在开发产品完工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三)开发产品全部完工,全部预售收入转入营业收入后,纳税调减的税金与纳税调增的税金合计为零。

  三、关于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等税前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当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等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将已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不再将其作为完工年度计算扣除上述费用的基数。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问题

  为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保证税款征收,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实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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