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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六)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小微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加强优质小微企业上市培育和指导。做好“区域集优”债券融资项目试点,扩大小微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等规模。鼓励小微企业采用融资租赁、供应链融资等方式。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小微企业创业风险投资领域。

  六、加大领导和考核力度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督查。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湖州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定期沟通情况,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遇到的新困难、新问题。将小微企业工作考核列入对各级领导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市级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内容。每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确保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七、附则

  (十八)本意见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工业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小微企业的标准为: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涉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划分,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执行。

  (十九)每年3-4月,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开展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工业小微企业自主填写湖州市小微企业政策补助申请表,由各区经信部门统一汇总后上报至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进行审定。

  (二十)本意见中财政补助政策仅限市区范围。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二十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政策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三县可参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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