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小微企业作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承担组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浙江省标准创新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五、促进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在全部企业贷款中比重不断上升、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创新针对科创型和特色产业等小微企业的专项信贷产品。创新完善抵押担保制度,大力推进动产、应收账款、仓单、排污权等抵质押贷款。继续推进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实施,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支持覆盖面。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适度放宽贷款展期期限和还贷、续贷方式限制,充分发挥财政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作用,帮助企业解决临时性信贷资金周转困难。完善银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小微企业贷款月均余额的2.5‰给予风险补偿(随省每年下达的文件而调整)。
(十五)加强融资担保服务。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的小微企业。对当年注册资金达到1亿元(成立三年以上、担保业绩良好的担保公司可适当放宽至5000万元)以上、当年中小微企业担保总额占担保总额的70%以上、年担保总额达到实收资本3倍以上且信用评级为BBB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实行分档奖励:年放大倍数在3倍至5倍的,给予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1‰的奖励;5倍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2‰的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贷款担保实际代偿后,按代偿后的净损失给予1%的风险补偿。其中,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50万元;注册资金1亿元(含)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组织上报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对开展创新性担保业务并具有推广价值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且风险承担比例不低于20%的金融机构,对其实际发生坏帐后的净损失,按银行承担风险比例给予50%的风险补助,单个银行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