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九)建立健全分类统计与监测分析制度。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培育与运行监测体系,对入库企业进行监测分析。市统计部门要按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在省统计部门建立健全覆盖一、二、三次产业的小微企业分类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的基础上,按照统一制度的要求和规定,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料。

  三、引导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十)加大创新人才激励。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对到小微企业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经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市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职创业的,其收入归个人所有。运用科技创新成果和专利技术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50%-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市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可按一定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在我市服务的,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来华在我市定居的专家,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四、加大培优育强力度

  (十一)激励企业加快发展。以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为导向,开展“成长之星”企业评选工作,每年择优评选产生15家左右湖州市“成长之星”企业,对入选的年度“成长之星”企业,由市政府进行表彰,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省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农副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二)支持开拓市场。鼓励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展示展销会、博览会、洽谈会,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对参加省、市经信委等部门公布的海外重点展会,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对其发生的摊位费,在扣除国家和省补助后的余额,分别给予80%和50%的补助。对参加省、市经信委等部门推荐组织的其他境外展会,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对其发生的摊位费,在扣除国家和省补助后的余额,给予30%的摊位费补助;对参加省、市经信委等部门公布的国内重点展会,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对其发生的摊位费,在扣除国家和省补助后的余额,给予全额补助;对参加省、市经信委等部门组织的其他国内展会,经审核后,对其发生的摊位费,在扣除国家和省补助后的余额,给予30%的摊位费补助。同一企业合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