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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各级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预留不少于20%的比例给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不超过10%的价格扣除优惠。鼓励小微企业之间或与大中型企业合作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对小微企业份额达到30%以上的联合体给予2-3%的价格扣除优惠。对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允许对小微企业实施定向采购。

  (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针对小微企业的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三年免征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针对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征范围;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向小微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企业加入社会团体应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盈利性单位对小微企业收取的服务费和会费,减按60%收取。市减负办要建立全市小微企业负担监测评估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区的监测评估结果。

  二、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五)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各级要优先安排用地集中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对新认定的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被新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六)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支持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服务、交流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对受政府委托,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化服务机构,由政府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每年给予一定的补助。

  (七)进一步便利企业注册登记。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全体股东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额后,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同时对其加强风险监管。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资金限制。鼓励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出资方式投资创办小微企业,推广林权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申请人办理各类企业登记许可,凡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原则上在受理后一周内办结。

  (八)优化用地管理。鼓励小微企业厂区内空闲地转让,对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空闲土地,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准予部分转让。对土地合法取得的,但无地面建构筑物房产证的土地,企业具有地面建构筑物权利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无法办理房产证书面证明和当地政府同意转让意见,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对已竣工部分超过整个项目工程建筑面积大于50%的项目,准予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以便于分期办理房产登记,增加企业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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