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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政发〔201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环境(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结合我市小微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一)设立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设立市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培优育强、创业辅导、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已经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执行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型小微企业和高技术服务小微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基金。落实好增值税起征点调高政策,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企业获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各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现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每年限额退还增值税(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落实加快办理出口退税的措施,对生产型小微出口企业(新办除外),做到当月受理申报、当月审核审批、当月办理退库。从2012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免除小微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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