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以下资料,即报即备,一年一备。
1、备案登记表;
2、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获得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或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运营资质条件证明复印件;
4、该项目完工验收(评估)报告复印件;
5、企业注册资金及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应于次年三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备以下资料,即报即备。
1、备案登记表;
2、专用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3、专用设备已投入使用的声明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认定材料;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备案登记表;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证明资料;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以下资料,即报即备,一年一备:
1、备案登记表;
2、《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及验资报告;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