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三)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
3、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
3、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8、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确认后,可自行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经认定的技术合同;
3、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鉴证的,可将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鉴证材料一并报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