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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综合业务管理,具体负责市辖各区(含管委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归集至市本级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和社会化发放,负责综合统计和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各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本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征收、个人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基金支付审核和待遇发放。

  各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建立个人参保信息台账;负责资格初审并申报;负责对本辖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居民汇总申报支付基金,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街道、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属地城乡居民参保和基本信息采集、参保登记缴费、待遇领取申报及社保关系转移资格初审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区征缴监察办事处,负责协调各区开展政策宣传,负责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情况监察考核,协助开展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并对虚报冒领养老金行为立案监察,协助对领取待遇纠纷开展调解仲裁。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二章规定,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管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经办机构经费保障及基金的监管。

  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支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能,进一步改革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机构,确保事有人办、责有人负。

  县、区、乡镇公安部门应配合协助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城乡居民相关人口信息资料,对居民个人有关信息进行核实比对。

  市、县、区发展改革、民政、统计、计生、农业和残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对基金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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