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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政〔2012〕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蚌埠市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政策引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三)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按本实施意见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具有本市(县)户籍;

  (二)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二章 账户资金及保险费的缴纳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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