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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卫农卫〔2012〕1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西南中沙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增强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1〕1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增强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1〕1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要以提高服务能力为目的,坚持不断优化结构和保持队伍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经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或村卫生员)。

  第四条 乡村医生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村卫生室执业。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五条 乡村医生注册资格。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者经过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或省卫生厅培训考试合格,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可以向当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专业技术水平高、身体健康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鼓励大专以上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农垦农场医院医务人员到村卫生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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