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确定以后,年度中间原则上不予追加投资项目,确遇特殊情况需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重特大投资项目,企业应一事一报并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报区国资委核准;区国资委原则上采取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执行和调整)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偏离幅度超过10%的,视为年度投资计划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每年7月底和11月底前报区国资委。
企业经区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报区国资委: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四)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重大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评审)
区国资委牵头成立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并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相关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提交材料)
企业在申报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时,除需提交请示文本外,还应提交下列相关书面资料:
1、投资项目的说明、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相关会议纪要;
2、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操作方案;
3、有关的合同、协议、章程以及一级企业意见;
4、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投资分析
第十五条 (投资分析报告)
区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区国资委要求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分析材料。
(一)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区国资委报送投资完成情况。企业应于每年7月底前向区国资委报送上半年投资分析报告,次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二)企业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