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区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操作流程、管理职责及相应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与实施过程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估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的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企业应严格限制从事期货、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等行为,适度控制购买债券和基金。
第七条 (企业董事会职责)
企业董事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企业有关投资决策程序召开董事会进行投资决策,并将董事会决议行文报送区国资委。在对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报告投资管理情况。
第八条 (监事会职责)
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主要内容)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并作为企业经营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度投资计划(包含主业投资计划和非主业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结构;
(二)主业与非主业的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现年限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是指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包括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 (上报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区国资委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于当年度2月底前报送区国资委,并附董事会决议和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追加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