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投资决策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决策主体是指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管理的区管、委管国有(集体)独资和国有(集体)控股或相对控股企业及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是指企业的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
对外投资主要是指企业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等,包括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作合资、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以及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等。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购买经营性用房等。
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区属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投资行为须充分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确定的并经区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区国资委职责)
区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监督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成立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建立企业投资管理咨询委员会和组织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根据实际需要对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估工作;
(六)其他本级政府要求区国资委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企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