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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委《关于批转<嘉定区区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委《关于批转<嘉定区区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嘉府发[2009]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区管、委管企业:
  区国资委《关于批转<嘉定区区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嘉国资委[2009]30号)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批转《嘉定区区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嘉国资委﹝2009﹞30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有效、增值,实现我区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国资委〈关于转发《嘉定区区属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审批、报告、备案暂行办法》的请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我们拟订了《嘉定区区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区管、委管国有(集体)企业各类投资行为的管理提出了规范性的意见。
  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附件:《嘉定区区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四日

  嘉定区区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活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国资委〈关于转发《嘉定区区属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审批、报告、备案暂行办法》的请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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