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2011年稳粮资金的实施意见
(嘉府发〔201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农业工作要努力确保粮食生产不滑坡的目标任务,调动农民务农种粮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提高粮食生产的规模化水平。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政策意见》(沪府发〔2008〕15号)的精神,2011年我区继续实行种粮补贴。现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1、在本区范围内种植水稻、小麦的农户;
2、在本区从事水稻、小麦种植的其他农业生产单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农场等。
二、补贴标准和方式
(一)农资综合直补
农资综合直补项目按水稻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100元/亩。
(二)粮食种植补贴
1、水稻种植面积补贴。
对种植水稻的农户(合作社),按水稻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100元/亩。
2、水稻规模化经营补贴。
实行“统一耕作、统一植保、统一供种、统一排灌”,粮田经营规模在1500亩以上(含1500亩)的合作社(农户),给予规模化经营补贴70元/亩;粮田经营规模在1500亩以下的合作社(农户),给予规模化经营补贴50元/亩。以上补贴均含农机作业服务补贴。
3、水稻机械化育秧、插秧补贴。
根据市农委的补贴政策,对通过机械化育秧、插秧的水稻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40元/亩。
4、水稻种植物化补贴。
(1)良种补贴。按常规稻4公斤/亩、杂交稻2公斤/亩的标准,免费统一供种。
(2)农药补贴。水稻病虫防治使用的农药,按实际种植面积免费统一供应。
(3)肥料补贴。鼓励种粮农户使用商品有机肥和水稻专用肥(BB肥),商品有机肥补贴200元/吨,水稻专用肥(BB肥)补贴450元/吨。
5、水稻秸秆还田作业补贴。
对在2011年无焚烧水稻秸秆,并且开展水稻秸秆还田作业的农户(合作社)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45元/亩。如有焚烧水稻秸秆情况发生的,不仅取消每亩45元的水稻秸秆还田作业补贴,而且将扣除每亩100元的种粮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