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经规划确认的废弃断头河(浜)、断头路,以及未经批准的原农用地开挖的鱼塘,租金低、效益差的,经整理复垦后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及其他产业。
二、积极扶持集体经济欠发达村发展物业资产
在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区发改委、经委、建交委、规土局要通力协作,着力推进开发建设项目中的经营性配套用房、大卖场、农贸市场、标准厂房等资产,通过区、镇回购的方式,用于扶持集体经济欠发达村发展物业资产。
区其他有关单位也要给予集体经济欠发达村力所能及的扶持。区有关部门要求村在年度预算外的创建达标工作所需资金,有关部门应先帮助落实资金后,由村组织实施。集体经济欠发达村必须建设,而又无力承担的公益性项目,可由村提出申请,经所在镇政府审核后报区新农村办负责协调区属国企、光彩事业等单位给予支持。
三、继续给予集体经济欠发达村资金扶持
为夯实村级经济基础,促进农民增收,第三轮集体经济欠发达村扶持,继续通过区、镇两级财政 “输血”和“以奖代补”、“造血”相结合的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一)对于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00万元或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000元的村,经过村的不懈努力后,日常行政性费用支出和必需的公益性费用支出仍缺额的部分,继续由镇级财政通过“输血”方式予以补足。
(二)区镇两级财政在扶持期3年内每年拿出1800万元(其中区级财政每年提取100万元,作为扶持期末考核奖励资金),用于集体经济欠发达村“以奖代补”和“造血”项目扶持。
1、实行“以奖代补”政策。为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粮田,在现有各种补贴基础上对每亩粮田面积再给予300元“以奖代补”。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实行统一经营的,不予补贴。
2、实行“造血”项目扶持。实行“以奖代补”后的资金用于“造血”项目扶持。从2012年起,区财政的“造血”资金原则上不再分配到有关镇,主要由区级层面购置新开发的物业资产等。各有关镇新开发的物业资产和回购经济效益较好的二手物业资产,需经区新农村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审定批准后,从“造血”资金中核拨。核拨采取择先、择优原则,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当“造血”资金不能满足开发项目需要时,可将后2年扶持的“造血”资金提前使用,或通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