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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八、录审工作程序
  (一)学校应在规定的录取批次及录取时间内(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及本科三批应在生源分布统计阶段)远程登录录取系统。登录成功后,务必先在录取系统的“通讯助手”中查看我省有关录取工作的通知,获取与我省录取场有关工作小组和录检员的联络方式,并通过录取系统的“通讯助手”将本校在招生期间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应急联系方式等告知录检员,然后下载和审阅考生档案,以确保双方在录取期间的联络畅通和录取工作正常进行。
  我省录取期间的联系电话如下:
  投档组:    0898-65982571(兼传真)
  网络信息管理组:0898-65982573(兼传真)
  录取检查组:  0898-65335617(兼传真)
  计划管理组:  0898-65335607(兼传真)
  后勤组:     0898-65858897
  录取现场联系人:王素英 13807561373
  严川耘 13876009398
  我省负责相关学校录检工作录检员的联系电话,在每批次录取前,由录检员通过录取系统中的“通讯助手”告知学校。
  (二)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并审阅已投档考生的电子档案,及时确定录取考生名单、预录取专业和预退档的考生名单。对预退档的考生,应说明退档原因。
  (三)我省录取检查组的录检员分别负责相关学校的录取审查工作。在审查学校通过录取系统上载的预录取和预退档考生名单时,符合退档规定的给予办理退档手续,完成招生计划且预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合理的,予以办理录审手续。录检员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学校上载的预录取的考生名单、考生的预录取专业以及预退档考生的退档理由不合理的,提出录检意见,通过录取系统与学校录取人员进行网上交互协商,经交互协商后意见仍不统一时,录检员通过录取系统向学校发出复议通知书,提请学校复议。学校应及时将复议结果通过录取系统回复我省,录检员根据学校的回复意见给予办理录取或退档手续。
  (四)学校通过录取系统上载的预录取考生名单,经我省核准备案后,形成录取新生名单。学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学校公章后邮寄给被录取的考生。我省根据各学校的录取新生名单,打印录取新生名册,加盖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印章,在同批录取工作结束后,将已交招生录取费的学校的录取新生名册邮寄给学校招生办。
  按照我省琼财非税〔2010〕1434号文件规定,各学校须按每生50元标准向我省缴纳网上招生录取费。各学校在录取前应按本校招生计划总数和我省的招生录取费收费标准,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将网上招生录取费转至我省指定的账户(开户名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中行海口龙珠支行,账号:265006188326)。转账时应按下达给我省招生来源计划时的单位名称填写开户名称(如开户名称与招生来源计划下达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要注明),并在“汇款用途”栏内注明“网上录取费”。
  (五)我省考生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均由档案管理单位(在省内就读的应届考生由所在学校提供,往届生、省外就读生及其他考生由报考所在市县招生办提供)在考生的档案袋封口处粘贴我省统一印制的《2012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档案密封条》和加盖管理单位骑缝印章后,交考生自带给录取学校。
  九、有关照顾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的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20分投档
  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三亚市、五指山市、东方市和保亭、琼中、白沙、陵水、昌江和乐东等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本人在这些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
  2、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户籍所在乡镇的市县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毕业学校所在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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