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民政部门要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1.2 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值班室接到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部门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按照相关规定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立即召集相关部门领导、专家会商,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3 响应分级
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1.4 响应标准
1.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响应:
(1)死亡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
(4)连续干旱30天以上,造成100万人以上饮水困难;
(5)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发生以上情况之一,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宣布启动I级应急响应。如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升级、恶化趋势,超出市本级处置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启动上级应急响应预警。
1.4.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4)连续干旱30天以上,造成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饮水困难。
发生以上情况之一,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如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升级、恶化趋势,要做好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警。
1.4.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4)连续干旱30天以上,造成5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饮水困难。
发生以上情况之一,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如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升级、恶化趋势,要做好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警。
1.4.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