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琼教师〔2012〕41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各单位(学校),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2〕126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中专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评审条件

  (一)中专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执行琼人劳保专〔2007〕15号文件,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执行琼人劳保专〔2007〕14号文件。各中专、中小学申报职称认定的执行琼人劳保专〔2003〕54号文件。

  (二)职称外语按琼人劳保专〔2007〕24号文件执行。计算机按琼人社发〔2012〕147号文件执行。1997年1月1日以前进入教师队伍的教师2012年暂对计算机不做要求,从2013年开始将严格按照琼人社发〔2012〕147号文件执行。

  (三)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论文,要求按琼教师〔2008〕47号文件执行。对长期(15年以上)且至今仍然在少数民族乡镇、贫困乡镇中小学工作的教师,其论文鉴定为70分以上的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学校对论文的真实性要做出核查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往年的论文鉴定结果今年不再使用,以往参评未通过人员,所提供的代表作须为新的论文。

  (四)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职称外语免试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其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

  (五)海口市因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申报时间及评审条件另行下文通知。

  二、申报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8]184号)等规定,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认真做好审核、评议和推荐工作。对因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以及审核有误造成的后果,申报人和送审单位要负相应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