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服务、娱乐业以票管税有关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鞍地税发[2009]67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鞍山市具体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将以票管税服务业、娱乐业有关征收管理工作进行重新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凡在鞍山市行政区划内,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由地税机关管理,从事以票管税服务业、娱乐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调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统一调整为3%(调整后综合征收率祥见附件)。
三、调整定额核定
本次以票管税服务业、娱乐业征收管理工作调整,不影响计算机征管系统“双定核定”管理范围内纳税人的税收定额,仅对服务业超定额购买发票扣缴税费款部分降低综合征收率1.45%(综合征收率由原10%降到8.55%,其中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由原4.45%降到3%),娱乐业超定额购买发票扣缴税费款部分提高综合征收率0.2%(综合征收率由原25%提高到25.2%,其中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由原2.8%提高到3%)。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征收局”),要根据综合征收率调整变动情况,对所管以票管税服务业、娱乐业纳税人的税费定额重新进行调整,定额调整后各征收局税费收入可适当提高不能下降。
四、工作要求
本通知规定的工作任务,在2009年7月末前完成。2009年8月1日起,调整后的以票管税服务、娱乐业有关征收管理工作全面启动。
附件:《服务业、娱乐业定额发票税款综合征收率明细表》
二ΟΟ九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服务业、娱乐业定额发票税款综合征收率明细表
(1) 服务业
项目
| 企业类型
| 征收率
| 说明
|
服务业
| 非三资企业
| 8.55%
| 营业税5%
城市维护建设税0.35%
教育费附加0.15%
地方教育费0.05%
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3%
|
三资企业
| 8%
| 营业税5%
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