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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环丹江口库区旅游项目规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环丹江口库区旅游项目规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政规〔2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环丹江口库区旅游项目规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十堰市环丹江口库区旅游项目规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我市环丹江口库区旅游资源开发的管控力度,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造成有限资源的浪费和破坏,切实维护库区水环境安全,实现汉江生态经济带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环丹江口库区170米正常蓄水位外推1000米范围内的旅游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包括旅游景区、旅游景点、旅游度假区、旅游主题公园、大型游乐园、涉农旅游项目以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二章 统一规划指导

  第三条 各地编制的旅游建设项目规划,应符合国家关于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依据《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修编)》和《丹江口库区生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修编)》,并与所在地的旅游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自然生态保护区、文化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相协调,规划成果符合国家标准《旅游规划通则》的规范要求,确保规划、建设一流。
  第四条 按照《湖北省旅游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旅游区或项目建设总体规划经县市区政府组织初评后,由市旅游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主持或委托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召集市发改委、规划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南水北调办等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环丹江口库区所有项目建设必须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设活动行为,严禁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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