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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未按照改造方案进行城中村改造,或者擅自改变改造方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在实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财税、城市搬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十堰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十堰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了规范和推进十堰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十堰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 长:周 霁  市长
  副组长:张维国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梁吉祥  市人大副主任
  成佳刚  副市长
  卢富昌  市政协副主席
  成 员:王桂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冯安龙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茂生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投公司常务副董事长
  陈新荣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
  崔晓宏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志林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程登明  市发改委主任
  郑文成  市住建委主任
  曹芳明  市民政局局长
  吴先锋  市财政局局长
  孙照军  市人社局局长
  乔 冰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栋林  市水利水电局局长
  姜胜启  市林业局局长
  吴成昌  市环保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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