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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九条 新经济组织组建后,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府统一管理范围,环境卫生由区环卫部门按照城区环卫管理方式和标准管理。

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二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实施改造城中村范围内的少量有产权单位的国有土地,可以根据城中村改造需要,经补偿到位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
  第二十五条 实施改造城中村范围内的少量国有土地,可以根据城中村改造需要,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六条 对D级危房及自然灾害倒塌房屋,收回宅基地后适用本办法就近安置。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摸清辖区城中村底数的基础上按照五年规划,争取三年完成的原则在二零一一年内提出改造规划意见报市政府。
  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城中村改造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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