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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改造。
  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迁入城中村。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合并改造。
  第十条 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由政府承担的费用,从城中村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

第二章 方案制定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根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以及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清产核资方案、搬迁安置方案、土地利用方案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
  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搬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改制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所有权同步转变的原则。
  第十五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六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原农民集体建制撤销后,其集体土地依照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七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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