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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集中开展高磷铁矿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纠正越权审批等违规行为。分类处置市、县级越权审批或变相越权审批的高磷铁矿及“含铁砂岩”开采、试验、加工项目,重新审核办理采矿许可证。

  3、建立健全高磷铁矿产品凭证准运监管体系,推进高磷铁矿矿山与生产企业对接。

  (三)检查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月31日)

  各县市和夷陵区政府对本地开展高磷铁矿开发秩序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2011年12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及《鄂西高磷铁矿开发秩序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将组织力量对各地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申请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信、公安、交通、监察、财政、环保、工商、安监等部门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界限,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分工协作,强化责任。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强大的整治和监管合力。国土资源部门要重点负责清理排查和分类统计各类整治对象,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公安部门要牵头负责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非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利用治超治限检查站点加强检查,建立和完善高磷铁矿产品凭证准运监管体系;发展改革、经信等部门要对矿山企业建设立项和可行性进行审查把关;监察部门要重点对矿业权审批情况进行督察,纠正越权和违规审批行为;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负责全程监管矿山建设的环境和安全生产情况。市政府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对整治任务完成好的县市区或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整治工作不力、未能完成整治任务的县市区或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相关矿产开发立项、矿业权审批登记等工作。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突出抓好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秭归县、兴山县等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国家和省级高磷铁矿规划区等重点矿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无证开采、越权开采等重点案件。

  (四)完善制度,建全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和监管制度,制定专项矿产资源规划,明确高磷铁矿开发准入条件,逐步建立高磷铁矿产品凭证准运监管体系,促进全市高磷铁矿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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