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停止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于2011年7月1日前因病住院治疗的按原规定执行,7月1日以后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入领取失业保险金个人账户。
三、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在本省范围内但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选择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其缴费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本人申请,填写失业保险迁转单,注明缴费时间、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月数等信息,向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按照当地标准和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参保地失业后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比照《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疗保险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五、失业人员应于失业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自失业之日起2年内再次申领并说明理由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补办,失业保险待遇按申领时同期标准执行。
前款所述不可抗力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形。包括自然原因(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地震等)、因病住院或行动不便、公共交通中断,以及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